疼惜咱的父母
我親愛的父母
感謝您輕握我的手
陪我踏出人生的第一步
一切的一切,數不清 道不盡
雖然現在我奔波忙碌
但有個人
會和我一起細心呵護您
家庭看護工工作內容
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申辦須備妥以下資料
雇主
被照顧者
雇主及被看護者資格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雇主
申請人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5)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被看護者,
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被看護者
經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或精神專科醫院,開立病症曁失能診斷書「需24小時照護」者。
<80歲
年齡小於
有全日照顧需要
巴氏量表30~35分
年齡大於
≥80歲
有嚴重依賴照顧需要
巴氏量表60分(含)以下
年齡大於
≥85歲
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有任一項目失能即可申請
資格一
資格二
領有特定身心障礙(共12項如下列)重度等級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①平衡機能障礙
⑥染色體異常
②智能障礙
③植物人
④失智症
⑦先天代謝異常
⑧其他先天缺陷
⑤自閉症
⑨精神病
⑩肢體障礙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⑪罕見疾病
限運動神經元(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⑫多重障礙
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雇主每月負擔費用
